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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三大条例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

2015年06月01日第6期
实践中不断推进的社会组织改革创新,对迟迟不能出台的相关法规形成了具有极大张力的倒逼机制

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常委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

 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,三大条例即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修订工作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,并应在2013年底完成,但迟至今日仍未完成和出台。因此可以说,自2013年始,社会组织管理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。

 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、权责明确、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;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》,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下发《<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>任务分工通知》,明确提出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法规修订工作;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,激发社会活力,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;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,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。这些重大决定和纲领性文件,为推动新型政社关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,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清晰的思想及理论基础。


版面编辑:邱祺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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